- 金錢
- 45
- 威望
- 5434
- 貢獻值
- 0
- 推廣值
- 0
- 性別
- 保密
- 在線時間
- 0 小時
- 最後登錄
- 2025-1-14
- 主題
- 0
- 精華
- 0
- 閱讀權限
- 90
- 註冊時間
- 2015-11-3
- 帖子
- 5973
TA的每日心情 | 奮斗 12 小時前 |
---|
簽到天數: 1761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 推廣值
- 0
- 貢獻值
- 0
- 金錢
- 45
- 威望
- 5434
- 主題
- 0
|
市信访局:5 j4 `, G- _& H5 N( J- Q4 t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营前村王桂民网上致信国家信访局,反映文登营镇营前村原村书记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接此投诉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文登区文登营镇调查处理。目前,此投诉件反映的问题已查实清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n# x9 T3 x) P% Y- D7 Z) ~
一、基本情况( g3 M6 {4 s0 K2 K N* T
王桂民,1953年1月16日生,文登区水利局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370632195301161415,电话号码:13863015977,现居住文登营镇营前村。6 E. ?: D, b- j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2 X! R7 Q: t8 I/ r7 y/ P2 }! J反映文登营镇营前村原村书记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
- X9 z! F" k) P, }4 g/ X$ k三、调查处理情况. X1 K* F6 L# v, |. b
1.关于“王国鹏在未召开任何会议的情况下,私自将本村厂房建设工程交给其姐夫王桂兵建设”的问题。经查,2002年12月23日,营前村召开党员会议,将村建筑工程队承包给王桂兵(王国鹏的姐夫),并签订《文登市文登营镇营前村工程承揽合同》,将营前村内的建筑工程,除上级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由其他单位施工或者王桂兵资质不够而不能施工外,全部发包给王桂兵经营,承包期限是2002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3年,王桂兵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按照需要资金的数量向营前村提交申请,王国鹏根据工程款申请支付工程款并记入村账。工程结束后,文登市英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决算为2146741.23元,营前村实付工程款1717800元。王洪军对该决算数额不满意,于2004年以营前村村委会的名义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文登市人民法院委托威海市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后,核定工程造价1552896.94元,该价格及王桂兵施工零工款1120元与营前村实付工程款的差价为163783.06元。经多次审理,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判决王桂兵返还营前村工程款163783.06元,该判决于2009年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后予以确认。! Z" T& O T; E0 V( }$ q
2.关于“王国鹏伪造‘文登市文登营镇营前建筑公司’名称和印章,骗取丙级取费资质”的问题。经查,文登市营前建筑工程队,成立于1994年11月15日,于1999年4月16日在工商部门注销停业。2002年王桂兵承包村建筑队以后并未到工商部门进行过注册,即2003年王桂兵建设厂房时,营前村建筑工程队在工商部门没有相关注册信息。2003年底,王桂兵将负责的厂房等工程建设完毕后,向营前村委会提交了决算报告,营前村委会将该报告交由文登市英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审计,因以王桂兵个人名义无法进行审计决算,经在场“两委”干部讨论、王国鹏同意,由时任“两委”委员并负责工地建设的王燕青(已去世)找人刻了一枚标有“文登市文登营镇营前建筑公司”字样的印章并加盖在英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上,刻章费用20元由王国鹏、王洪军签字入账以办公经费报销。关于英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体现的营前建筑工程队丙级取费签证问题,因相关资料丢失,无法进行核实。2018年8月18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对王国鹏等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行为作出说明,因公安机关自2003年该案发生至调查时,已过追诉时效,故无权对该问题立案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3 S1 t( F0 q: [/ ~. M1 u7 B
3.关于“王国鹏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假证据、骗取集体钱款”的问题。经调查,信访人反映的王国鹏伙同他人提供假材料,与文登英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联手伪造审计报告问题,实际为2003年5月起,王桂兵负责营前村18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他根据工程进度按照需要资金的数量向营前村提交申请,王国鹏根据工程款申请支付工程款并记入村账。工程结束后,文登市英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决算为2146741.23元,营前村实付工程款1717800元。时任营前村村委会主任王洪军对该决算数额不满意,于2004年以营前村村委会的名义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文登市人民法院委托威海市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后,核定工程造价1552896.94元,该价格及王桂兵施工零工款1120元与营前村实付工程款的差价为163783.06元。经多次审理,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判决王桂兵返还营前村工程款163783.06元,该判决于2009年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后予以确认。# @" V% q/ S! Z2 |3 O& M
4.关于“王国鹏指使村民强制将王桂松、孙启荣等8户村民三千多棵盛果期树木砍倒,并毁坏现场”的问题。2006年,寓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标取得了营前村南泊99.4亩土地的开发权,前期征地工作较为顺利,涉及到的村民只有王桂松、何熙淑等4户村民未领取补偿款。文登营镇派出所查询了2007年全年出警记录和行政处罚卷宗,均未发现王国鹏指使人员强制砍伐村民盛果期树木问题的相关资料,无法认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
( v( i% ? g' l ]" Z7 q5.关于“王国鹏多次拔掉监控”的问题。经向文登营镇派出所所长宫云成了解,2024年5月26日文登营镇派出所就王国鹏拔监控一事进行了调查,结果属实。但因最终未造成监控损害,文登营镇派出所决定终止调查,不予处罚。7月12日,镇党委对王国鹏进行批评教育,其本人表示已认识到错误。& p+ W; q$ k6 K, e6 @
6.关于“预制件厂征收、杜营河占地补偿、氨水库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经查,2010年因杜营河改造,预制件厂房需要拆迁,文登经济开发区与当时租赁该厂房的王建芳进行协商,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在统筹计算剩余租赁年限所产生的效益,以及其租赁期间改造厂房所耗费的资金后,决定给予其131125元作为征地补偿。杜营河改造工程实际占用营前村土地158.32亩,文登经济开发区经文登营镇将61名村民共计317617元的补偿款于2010年10月拨付至村民个人账户,经查询镇财政所及经管站账目,未发现涉及氨水库的往来款项,无法判定氨水库征收补偿的具体情况。( ~ d; d6 H2 [
四、审核情况; Y" O# k3 i( b
审核认为,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文登区文登营镇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拟同意其处理意见,特此上报。, j* [( F$ }& ~6 l( Z" p/ O( e) N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正。 2 o7 h$ a( t6 c& S4 b. T3 d
, \3 B# h1 u. R. Q, v7 F威海市文登区信访局
& X3 I' P# l1 c" J# Y. I$ G3 c# ^ 2024年8月23日 |
|